外國申請人向臺灣申請專利可依據其在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基礎申請案,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或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在該外國基礎案提出後的12個月(新型案亦同,設計案為6個月)內就相同發明來申請臺灣專利,同時聲明主張該對應外國基礎案的優先權。申請人除了必須提供優先權案的日期和案號,也需於16個月(新型案亦同,設計案為10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此為法定期限,不得延期,如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臺灣規定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該外國基礎案的專利專責機關出具的正本文件。申請人如在上述16個月(設計案10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智慧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若經臺灣智慧局與該外國基礎案的專利專責機關已為電子交換者,視為申請人已提出。例如主張日本優先權僅須填寫存取碼 (Access Code),主張韓國優先權僅須寫電子交換,不必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正本。
依上所載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人也可依臺灣智慧局規定的電子檔來替代,並應釋明與正本相符,則可免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臺灣智慧局認可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包括:
- 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光碟(DVD)之電子檔 (光碟片外觀須印製官方標記,且應註明所有優先權基礎案案號)。
- 外國專利專責機關以網路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 (自該外國專利專責機關網站下載,須為經該專利專責機關認證之電子資料,其上應附有官方認證頁)。
- 以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自行掃描製作之電子檔 (圖檔格式應為JPG、TIF、GIF 或BMP 檔案,掃描解析度300x300DPI 以上,再合併轉成A4 直式列印格式、可讀取、且不含保全之PDF 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