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7月30日公告訂定「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自同日起生效。由於十字圖的商標圖樣依不同設計型態(tài)、顏色、文字搭配或其他構成因素,對消費者可能傳達十字架、數(shù)學加號或醫(yī)療業(yè)務等不同意涵。智慧財產局為避免商標審查時產生認定疑義或過於嚴苛情形,經(jīng)參考國外審查實務,依臺灣商標法規(guī)定而制訂此審查原則,也可供商標申請人參考。對於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圖樣中包含「十字圖」者,智慧財產局從其適用範圍和識別性判斷,引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款,並列舉若干案例,以說明依法得或不得註冊之情形。智慧財產局並重申商標審查採用個案審查而不受他案之拘束,對於商標申請案之準駁,將依不同具體個案作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
適用範圍
為利於說明和援引案例,本原則所定義之商標圖樣,指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jīng)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涵蓋一般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
識別性判斷
基本上,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而識別性指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所指示的來源(商標法第18條)。另,商標圖樣之部分如包含描述性說明而不具識別性,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應對該部分作不專用之聲明(商標法第29條)。惟對於指定醫(yī)療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十字圖商標,其圖樣雖屬描述性,但已係醫(yī)療業(yè)界通用圖案,則無須聲明不專用。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商標圖樣如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國際組織等國內外著名公益機構之徽章、旗識、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該商標將不得註冊。一般而言,商標圖樣不得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會所通用之白底紅十字圖形,以保護公共利益,避免消費者誤認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係與公益機關有關。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
商標圖樣如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該商標將不得註冊。包含十字圖之商標申請,如指定用於食品、保健品或化粧品等相關商品或服務,應注意其商標圖樣不得同時由具有宣稱醫(yī)療效能之文字或圖案所構成。因為食品或化粧品等相關法規(guī)已明定禁止商品使用醫(yī)療效能之標示,以免消費者被誤導購買宣稱具有某種醫(yī)療效能的商品,進而受到損害。
此外,在上述審查原則中雖未提及,但如商標的圖形為紅底白十字,則可能相同或近似於瑞士國旗,此時該商標申請應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予以核駁。
依上所述,對於包含十字圖之商標申請案,如商標圖樣有不符商標註冊要件,申請人可在非實質變更範圍內,去函智慧財產局或依通知作圖樣之必要刪除或修正。又,商標需依整體外觀設計來判斷是否具有識別性,其圖樣包含之十字圖,如客觀上不會被誤認誤信與紅十字會有關連或有醫(yī)療效能者,則可排除上揭條款之適用,取得商標註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