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臺灣商標法為20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7月1日實施。由於近年來國際相關法制之變遷,智慧財產局為符合審查實務需求,去年開始研擬商標法之修正議題,包括廢除商標異議制度,並於今年10月15日提出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智慧財產局現綜合各界意見決定先保留原草案擬刪除之「異議」章節相關條文,並於今年11月26日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為其中重要修正項目之簡要說明。
商標代理人之資格
明定商標代理人為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或具備商標相關專業知識者,後者之登錄管理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定。
商標申請人之資格
明定適格之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
商標加速審查機制
申請人如要快速取得權利,於商標註冊申請時可一併敘明事實及理由,例如遭侵害涉訟需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上市之特殊需求,請求加速審查。
商標圖樣後天識別性之權利範圍
對於商標圖樣包含的不具識別性部分,如申請人已使用該部分而取得識別性,則無須聲明該部分為不在專用之列。
商標圖樣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
明定商標圖樣中包含的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否則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情形
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之下,為了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需使用他人之商標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即屬於指示性合理使用,但該使用結果必須無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
對於此次商標法修正草案,智慧財產局在徵求公眾意見後將向上級機關提出審理再轉由立法院通過實施,預計實施日期可能在2020年或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