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商標註冊的權利保護期間為自公告當日起十年。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被授權人、質權人)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期間,並按商品/服務類別以每類4000元計費來繳納延展規費,每次延展期間為十年。如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延展申請,需加倍繳納延展規費。
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延展時,可就延展商標權範圍及內容提出全部或部分延展。亦即,雖不得變更經註冊的商標圖樣或修改增加商品/服務的內容和類別,但可以減縮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而依據仍擬繼續使用的商品/服務按類別總數來繳納商標延展費用。如申請人在智慧財產局通知準予延展之前撤回延展申請,依商標收費標準的規定,得申請退還原繳的延展註冊費。
商標延展申請人可委任原代理人或特別委任另代理人辦理商標延展。如特別委任另代理人提出商標延展申請案,該商標於智慧財產局登記的代理人仍為原代理人,不會影響原代理人代表商標權人就該商標向智慧財產局所為一切事項的效力。對於特別委任應注意的是,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代理人就受委任權限內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選任及解任代理人,縮減申請或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撤回商標之申請或拋棄商標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此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三項之規定,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因此,對於商標延展申請案之撤回,代理人必須有委任人之特別委任才能為之,可於委任書上載明相關字樣,例如「對代理人為申請之撤回,具有特別代理權」。
另一方面,申請人如以特別委任方式指示代理人辦理商標延展申請,卻無法在延展期限前提出委任書,智慧財產局會發函通知兩個月內補正所需委任書。倘若申請人決定放棄延展,以往智慧財產局準予自行撤回延展申請並退還原繳的延展規費,惟近來智慧財產局商標組內部會議結論,如申請人指示代理人撤回延展案並退還規費,代理人必須根據上述商標法之規定提出特別授權具有自撤申請案權限之代理人委任書,否則延展案撤回將被處分不受理,且無法退還原繳的延展規費(惟如陳明係誤繳情形,依據不同審查官亦有可能退還原繳的延展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