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取得專利權保護之專利,任何人如認為有違反專利要件等事由,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可備具理由及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經審查確定舉發成立者,應撤銷該專利權。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舉發案之審查,除了現行之書面文件及面詢方式之審理作業,日前預告將採行聽證之口頭審理方式,因而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等相關規定來制訂「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智慧財產局於2018年3月31日正式公告此方案自即日起實施,其要點如下。
- 聽證之舉辦可由舉發案之當事人(舉發人、被舉發人/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申請,經對造同意且智慧財產局認可,或由智慧財產局依職權舉辦。
- 智慧財產局會在舉行聽證期日之30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公告之。
- 對於非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可於聽證公告後20天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列席聽證。一般民眾如要旁聽,也可於聽證期日前10天內提出申請書。
- 聽證程序原則上為公開,但如當事人認為公開有違背公益或損害其利益之虞,可於收到聽證通知後10天內附具理由申請聽證不公開,由智慧財產局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 當事人如要提出新理由或證據,可於聽證通知送達後10天內先以書面方式提出,同時自行送交對造當事人。
- 聽證由三位以上之審查人員以合議制方式進行。
- 聽證應當場作成紀錄,由審查人員、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簽署後附卷。
- 智慧財產局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應免除訴願程序,逕提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方案除了提供兩造當事人就爭議事由、證據和法律見解等進行口頭陳述與相互詢答,有助於審查人員釐清爭點以作成正確的審定,也使我國專利審查制度達到更透明化和公正,且簡化舉發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