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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名稱在臺灣申請專利商標之中文表記方法

  1. 在日本法中,以前並沒有所謂「會社法」,當時其係由商法內(nèi)的會社篇所規(guī)範,直至2005年,日本才有「會社法」,該法於隔年2006年5月開始實施。依據(jù)該現(xiàn)行之「會社法」,會社的種類共有四種:
    1) 株式會社(中文「股份有限公司」;英文「Co., Ltd.」或「Inc.」)
    2) 合同會社(中文「合同公司」;英文「LLC」)
    3) 合資會社(中文「合資公司」;英文「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4) 合名會社(中文「無限公司」;英文「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
    又同年日本有限會社法被廢除,然而以前依據(jù)該法所組織存在之公司仍繼續(xù)存在。
  1. 依據(jù)中國公司法,則公司分為二種:
    1)有限責(zé)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1. 依據(jù)臺灣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分為四種:
    1)無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負無限責(zé)任)
    2)有限公司(一人以上股東,就出資額負責(zé))
    3)兩合公司(一人以上無限責(zé)任股東,一人以上有限責(zé)任股東)
    4)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就其所認股份負責(zé))
  1. 一般而言,日本的「株式會社」相當於中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之「股份有限公司」。
  1. 惟在日本公司擬向中國或臺灣申請專利或商標案件時,必須將日本公司名稱譯為中文。公司名稱中有所謂「特取部分」及「組織形態(tài)」部分,例如「ソニー」為特取部分,而「株式會社」為公司形態(tài)。
    一般而言,日本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翻譯原則如下:
    1) 特取部分係漢字或可變換成漢字或日本化之漢字時,可直接用其相當之漢字表記
    【例】資生堂⇒資生堂
    みずほ銀行⇒瑞穗銀行
    田辺製藥⇒田邊製藥
    2) 特取部分係片假名(katakana)而無先天意義時,可採音譯:
    【例】ソニー⇒ 索尼
    3) 特取部分係片假名而有先天意義時,可採意譯
    【例】パイオニア⇒ 先鋒
    4) 特取部分係漢字加音譯之片假名時,可採漢字+意譯/音譯
    【例】京セラ⇒ 京瓷
    5) 特取部分有部分是漢字譯音部分是英文譯音,可採全部意譯或部分意譯部分音譯或全部音譯
    【例】アイリスオーヤマ⇒ 愛麗思歐雅瑪
    KOKUSAI ELECTRIC ⇒ 國際電氣
    6) 特取部分為英文字母縮寫或由字母組合無法翻譯者,可援用該英文名稱為特取部分
    【例】TDK ? TDK
    JFEスチール? JFE鋼鐵
    TOKYO T’s ?東京T’s
    在採音譯時,一般需注意中文漢字最好是筆劃少,有吉祥或正面的意義,不含負面意義或難讀難寫或電腦上打字時通常不出現(xiàn)之漢字。當然漢譯名必需符合公司形象及製品之意象等,並且易於當廣告詞使用。一般如日本公司有中國或臺灣代理商則亦可委其命名,惟最好該中文公司名稱由日本公司自行申請商標註冊,以防將來發(fā)生紛爭。
  1. 如在中國申請商標時,日本公司組織形態(tài)譯成中國漢字時,雖然中國商標局規(guī)定必需有公司形態(tài)名稱,但依各代理人不同,如果日本公司是「株式會社」,可能被譯為
    1) 株式會社
    2) 股份有限公司
    3) 有限公司
    4) 有限會社
    5) 以該公司之英文名稱為中文名稱
    亦即「株式會社」有被譯成「有限公司」之情形,此種情形似在中國並未發(fā)生有不利益之情形。
    需注意者,在中國「有限公司」可能包含「有限責(zé)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少數(shù)日本公司將「株式會社」譯為「有限公司」。」
  1. 如果日本公司擬向臺灣申請專利或商標時,一般應(yīng)翻譯成中文名稱,惟在臺灣因如上3項所述依臺灣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係不同組織形態(tài)之公司,因此,日本的「株式會社」必須翻譯成「股份有限公司」,以防將來變成公司主體非同一之問題。
    又在臺灣2018年10月19日公布實施之「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基準」第32頁中亦規(guī)定,日商「○○株式會社」應(yīng)改(譯)為「○○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公司名稱在臺灣申請專利商標之中文表記方法 1
日本公司名稱在臺灣申請專利商標之中文表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