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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英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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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告與英國智慧局於2017年12月1日簽署「臺英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備忘錄並於同日實施。

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對於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專利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智慧財產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如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則不須寄存。倘若申請人在臺灣申請專利之前,已將生物材料寄存於智慧財產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申請人雖可不必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但仍要將生物材料寄存於國內,並於臺灣提出專利申請後之四個月內(或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國內寄存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證明文件。然而對於申請人將生物材料寄存在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並於前述期間內檢送該國外寄存證明文件者,則可不必再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臺灣。

按英國係與我國有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第二個國家,我國與日本之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為於2015年6月18日起實施。因此對於我國、日本或英國之專利申請人,只要其生物材料於申請專利前完成寄存,可免除需作跨國重複寄存,以簡化專利申請的寄存程序和節省寄存費用。我國目前僅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國內指定的寄存機構,而根據WIPO公佈的《布達佩斯條約》之國際寄存機構(International Depositary Authority,簡稱IDA)當中,英國有七個國內寄存機構被國際認可,占居所有締約國之冠,且依智慧財產局所載,英國申請人來臺灣申請發明專利也主要為生技醫藥類,所以臺英之交流合作將有助於推動我國之生技醫藥相關產業並帶給雙方更多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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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英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