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國皆有專利公告制度,其目的為使公眾知悉該專利之技術內容和瞭解該領域之專利趨勢,避免業界重複研發相同內容,以將時間和資金作更有效之技術改良和研發,進而提高該領域之技術水平。
然而由於專利係屬地保護主義,對於已公告之專利,其申請人如尚未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尤其已逾越優先權期間或無法主張優先權者,有可能會因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取得該外國之專利保護,亦有其他情形如申請人不欲該專利太早公告以作為其專利策略。為此,各國在專利公告制度下也同時建立有延緩公告之機制。
依我國現行專利規定,專利申請經審定或處分核準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和第一年專利年費,始予公告並取得專利;惟專利申請人如要延緩公告,可於繳納證書費和第一年專利年費時,一併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原為三個月,智慧財產局日前研擬導入設計專利延緩公開制度,經各界反應意見後,評估目前發明專利之審結時效平均已縮短到25個月,新型專利之形式審查也約四個月卽可公告,最後決定放寬專利延緩公告期限為六個月,亦即,專利申請人如要延緩公告,不得逾六個月。如此,我國專利申請人可有較寬裕時間考量其產品之市場需求而作跨國專利佈局。
對於上述專利公告延緩期限由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之規定,經濟部已於2016年3月7日公告修正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依法本條修正將由2016年3月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