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2015年12月24日公告修正歐盟商標規則,自2016年3月23日起歐盟商標之主管機關正式由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 改為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亦即「歐盟智慧財產局」。屆時所有有效及申請中之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TM)。現在歐盟智慧財產局共有28個會員國,因此在歐盟取得歐盟商標,其所保護之國家及於28國。
按該歐盟主管機關係位於西班牙之阿利坎特(Alicante),從1996年受理商標申請案以來已用23種歐洲語言處理過130萬件以上商標申請案,其掌管之業務除了歐盟商標外,亦包括歐盟設計,其經費主要來自於商標及工業設計之申請費和延展費,因而為自立自足之主管機關。
- 上述歐盟商標規則之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簡 稱 | 英 文 | 中 文 | |
---|---|---|---|
修正前 | OHIM |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 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 |
修正後 | EUIPO |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 歐盟智慧財產局 |
- 商標申請/延展費用
現行費用 | 修正後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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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規費 (電子申請) | 900 (3個類別以內) | 850 (第1個類別) |
類別規費 第2個類別 | - | 50 |
第3個類別 | - | 150 |
第4個類別後每類 | 150 | 150 |
延展規費 (電子申請) | 1350 (3個類別以內) | 850 (第1個類別) |
類別規費 第2個類別 | - | 50 |
第3個類別 | - | 150 |
第4個類別後每類 | 400 | 150 |
- 指定商品/服務
「歐盟商標規則」修正後,若指定商品/服務使用尼斯分類之組群標題名稱提出申請時,必須明確及正確地記載指定商品/服務之範圍。對於2012年6月22日前提出之商標註冊申請,若指定商品/服務為使用尼斯分類組群標題名稱,則必須於修正案生效後6個月內(即2016年9月23日前)提出清楚記載指定商品/服務之宣誓書(Declaration),未於期限內提出宣誓書者,則指定商品/服務之保護範圍僅依字面意思解釋。 - 加強對非傳統商標之保護
刪除「圖文表示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之申請要件,以利於非視覺可感知的聲音商標及氣味商標、全像圖等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