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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相關之智慧財產議題項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在全球化時代,自由化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越來越重要,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多邊貿易談判過去十幾年來因各會員之間的國內經濟發展程度、立場與訴求不同而停滯不前。為此各會員國彼此之間紛紛改以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等方式來達到互惠合作之經濟貿易模式,尤其亞太地區近年來逐漸成為全球貿易的重要經濟體系,除了FTA,更以東亞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RCEP)和跨太平洋伙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TPP)令人矚目,尤其後者TPP為我國政府目前正積極推動加入,以確保臺灣之國際競爭力。

TPP緣起於2005年由紐西蘭、新加坡、汶萊、智利共同簽署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係協定(TPSEP),2008年美國加入並於2009年主導更名為TPP,隨後越南、秘魯、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也相繼加入而目前共有12國,估計占全球GDP的38%和全球出口的24%。TPP近幾年來已進行多輪談判,最後於2015年10月完成談判之協定文本並於11月公佈,其包含30章442條加上附表等共6194頁,涵蓋全面範圍,所涉及議題非僅限於傳統自由貿易,也將環保和勞工等議題納入,內容深度與廣度都超越WTO,自由化程度也比FTA更高,因此TPP被認為是高標準的協定。

我國政府為爭取加入TPP,行政院已於2015年11月24日召開跨部會議並公佈各領域共12項法規落差需修法以符合TPP規範,此當中包括知識產權領域,因TPP所提出的要求和保護,皆明顯高於WTO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為此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12月29日舉辦「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智慧財產(TPP/IP)章說明會」介紹TPP相關之智慧財產重要內容,並逐一盤點我國法規落差,說明我國政府推動加入TPP的相關工作。智慧財產局更已將TPP協定文本第18章有關智慧財產內容作中文翻譯,公佈於網站上供大家參考和瞭解。按TPP之IP章(Chapter 18)共含83個條文(Article 18.1~18.83),分成11節(Section)包括A通則、B合作、C商標、D國家名稱、E地理標示、F專利及未公開試驗或其他資料、G工業設計、H著作權及相關權利、I執行、J網路服務提供者、K最終條款,各節總共159個註腳,加上6個附錄(Annex 18-A~18-F)。

依據智慧財產局之說明,我國智慧財產法規除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UPO1991)外,其他大部分符合TPP對於 IP之規範,例如非傳統商標、著名商標保護、部分設計、地理標示、藥品因上市而調整所減縮之專利權期間、著作權電子形式重製保護、ISP責任安全港、科技保護措施、權利管理資訊、對具有商業規模之輸入或輸出盜版商品應科以刑責等等,惟仍有部分落差或無相關規範者,包括TPP規定專利優惠期期間為本國申請案申請日前1年,且沒有限制公開的行為態樣 (我國規定須在申請前6個月之特定公開形態)、審查遲延應補償專利權期間、農藥資料10年保護(我國為8年保護)、新適應癥或新配方等之藥品資料保護(我國只有新成分藥品之5年資料保護)、專利權與藥品上市許可之間的連結機制、著作權之70年保護期間(目前國際公約和我國皆50年)和錄音物上表演人的權利保護、仿冒標籤或包裝之刑事責任、鎖碼衛星和有線節目訊號保護之刑事與民事責任等等。

按TPP各成員國已在2016年2月4日於紐西蘭正式簽署TPP協定 (該簽署版本為法律檢視後之正式版本,智慧財產局日前檢視其IP章(共83個條文、6個附錄、160個註腳)與2015年11月5日公佈之談判版本實質差異僅有國民待遇部分,此部分我國原則上已照TRIPS規定而不受影響),並於兩年內進行國內批準程序包括相關法規之修正等,ㄧ般樂觀推估TPP最快於2017年生效 (有鑑於各成員間之法規及政治和經濟環境等差異因素,依TPP協定文本之生效方式,基本上為存放機構之紐西蘭政府收到所有締約方的國內批準程序通知後60日起生效),屆時再開放新成員加入。

臺灣為爭取加入TPP,依行政院修法時程,預定今年提出藥事法、專利法、商標法等修法草案,而著作權法修法草案已於去年提出多次修正稿,並將於今年提出全盤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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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相關之智慧財產議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