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院的構想,係於2008年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首先提出。在2014年,先由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8月時通過《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又在11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爾後,北京、廣州、上海三地的知識產權法院已經分別於2014年11月及12月先後正式成立。
知識產權法院 | 成立日期 | 院長 | 法官人數 |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 2014年11月6日 | 宿遲 | 22位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 2014年12月16日 | 楊宗仁 | 13位 |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 2014年12月28日 | 吳偕林 | 11位 |
依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之公告,各知識產權法院所管轄案件類型係包括:(1)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3)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而就土地管轄而言,各知識產權法院除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前述第一審案件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前述(1)和(3)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另一方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於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1)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2)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3)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在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由各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原則上由各該法院繼續審理。在各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後,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而就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或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
而在審級救濟上,中國大陸實行兩審終審制。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將由該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而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複議的案件,則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按,北京、上海、廣州的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截至2015年2月底,已經受理合計超過2800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並已經審結300多件。由於前述《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該決定施行滿三年後,最高人民法院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情形,其後續發展,值得關注。又藉由知識產權法院之成立,中國大陸將來就相關案件之判斷基準應可較為統一,亦可期待地方保護之色彩降低,對在中國大陸申請知識產權之保護,亦將大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