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臺灣發明專利申請案為採行實體審查制度,申請人可於發明專利申請之同時或申請後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因考量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而自104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人提出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亦即,如發明專利申請案已於專利申請之同時或申請後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申請人可另提出延緩進行實體審查之申請,惟該申請案如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已提出分割或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則皆無法符合延緩實體審查之要件。另外,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也不符合延緩實體審查申請之要件。
依據智慧財產局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作業方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必須由專利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書需明確記載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而此日期必須在原發明專利申請案之三年實體審查期限內;另,申請人如已提出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可撤回該申請或變更續行審查之日期(仍需在三年實體審查期限內)。
申請人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延緩實體審查申請無需繳納規費,但在原專利申請之同時或申請後三年內申請實體審查,則必須繳納實體審查規費NT$7000,此為說明書和圖式合計五十頁以下 (如超過五十頁,每五十頁加收NT$500 ),和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 (如超過十項,每項加收NT$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