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為因應業界要求及適應世界智慧財產保護之趨勢,對於專利法和商標法作部分重大修正,並公佈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其修正要點如下。
發明專利異議制度
日本以往有異議制度及無效審判(舉發)制度,惟後來由於此二種制度有部份重疊,而於2003年廢除異議制度。然而經過多年後日本業界認為專利異議制度有其存在之需要,日本政府現在決定恢復專利在公告後於六個月內任何人得予對之提起異議之制度。
異議和無效審判最大的差別在於:
- 提起人─異議人可為任何人(不得匿名),無效審判則必須為利害關係人(亦不得匿名)。
- 提起期間─異議必須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無效審判則在專利可實施之期間內提出。
- 口頭辯論─異議審理無口頭辯論制度;無效審判則有口頭辯論制度。
- 審理期限─異議約為自公告起1年可審結;無效審判則自請求日起約9個月可審結。
此外,如異議結果為異議不成立者,異議人不得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惟如異議結果為異議成立者,被異議人(專利權人)可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非傳統商標可準予註冊
日本以前只準文字、圖形、記號、立體形狀之商標註冊,而不準非傳統商標申請註冊。所謂非傳統商標係指聲音、純粹色彩所組成之商標、位置商標、全像圖(hologram)或動態商標等等,此次商標法修正則準予此等非傳統商標申請註冊,但氣味商標仍未開放申請註冊。
地域團體商標
地域團體商標意指該地域之特有產品或傳統工藝品或該地域特有之服務,例如「松板牛」、「和歌山拉麵」、「夕張甜瓜」等等。以往商工會議所、商工會、NPO均不準申請商標註冊,此次商標法修正開放準許這些法人均可申請地域團體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