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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制度簡介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分為兩種,即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普通商標是指由一個人或公司擁有的商標,而集體商標是指由一個團體或組織擁有的商標,用於標誌該團體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

現行法2003年4月4日實施「新商標條例」
商標種類1.商標(含服務商標)
2.集體商標
3.證明商標
4.防禦商標
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1.聲音商標
2.立體商標
3.顏色商標
4.氣味商標
分類尼斯國際分類第9類
一案多分類申請可接受
註冊後異議制度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不使用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
商標權期間10年
同意書制度
授權/再授權/移轉登記
商標標示之義務未規定
新申請案所須文件商標圖樣1份(不必委任書)
新申請案所須資訊1.申請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
2.優先權國家、日期及號數
3.國際分類
4.商品/服務項目
審查時間約8-10個月
註冊費
延展提出期間商標權屆滿前6個月內(寬限期6個月)
延展申請所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