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專利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修正廢除主張優先權時必須自動檢送主張優先權之基礎申請案的優先權證明書正本(certified copy)之規定;除非下列情形,申請人才須附送優先權證明書:
- 第三人要求提出該文件時;
- 在審查或再審查程序中,引證文件發表在該審查中案件之優先權日之後、申請日之前者;或引證文件之優先權日係在該審查中案件之優先權日之後、申請日之前者;
- 在審查或再審查程序中,引證文件之優先權日早於該審查中案件之優先權日者;
- 在異議(舉發)程序中,對造提出要求時。
又,優先權證明文件並不須要提出英譯本。但澳洲專利局在上列2、3、4之情形中,對有關有效性爭議,如正確優先權日之決定,顯屬重要時,則可命令申請人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英譯本。上述要求補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英譯本之期限為自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