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更正制度簡要說明如下:
- 中國並無異議制度或更正制度。惟在舉發撤銷程序中claim可予以更正,此為惟一之更正機會。但在中國並不分權利化以前的修正或權利化以後的更正,而統稱為「補正」。自發更正似可由專利權人自己對自己的專利權提出舉發,但請求無效之項目不能以全部的權項為對象,只能對部份權項提出。
- 被舉發之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正權項,但僅限於 (1) 權項之刪除 (2) 權項之合併 (3) 技術手段之刪除 (見指南4-3-4.6.2.) 但說明書及圖面不準補正。 權項之更正不準實質擴張。且即使在說明書中有敘述亦不能對原來的權項中所未敘述者予以加入(指南4-4-4.6.1.)
- 應注意者,在權項之合併中必須包含權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不能僅將從屬項之一部份追加進去。 又在權項之技術手段刪除中上能將一項權項中有「or」關係之構成要件一部份刪除。
- 中國對舉發之答辯期限為一個月
- 舉發人提出舉發後在1個月內可補充理由或證據(在日本不可以)。證據如為外國證據,必須公證及認證。
- 在中國舉發之口頭審理極為重要。外國人可以參加。
- 對審決不服時可在收受通知3個月內對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訴。對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不服者(外國人)可在30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而其被告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方可為參加人。審理期間前者約1年後者約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