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智慧財產(chǎn)局(TIPO)自與美國USPTO及日本JPO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以來,於本年九月再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劃,自2013年10月1日起試行2年。
根據(jù)PPH MOTTAINAI計劃,只要臺灣或西班牙之任一國之專利局已有審查結(jié)果(核準),專利申請人即可據(jù)以向另一國提出PPH申請,而使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此次簽署之PPH MOTTAINAI其要件較通常之PPH計劃為寬:1) 如臺灣申請案為西班牙案之優(yōu)先權(quán)基礎案而西班牙案較早核準,仍可向臺灣申請PPH;2) 如臺灣及西班牙案均具有相同之國際優(yōu)先權(quán)基礎案,如西班牙案已先審查核準,在臺灣亦可提出PPH申請。
又在臺灣根據(jù)上述申請前述PPH案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1) 臺灣申請案及西班牙案具有相同之國際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 2) 西班牙案應有一或多項請求項為SPTO核準;
- 3) 臺灣案之請求項必須對應於西班牙案已核準之一或多項請求項;
- 4) 臺灣案已接獲TIPO通知即將進行審查且尚未發(fā)行第一次審查意見書。
須注意者,申請PPH MOTTAINAI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 1) SPTO所發(fā)行之西班牙之OA影本及其中/英譯本;
- 2) SPTO核準之西班牙案申請專利範圍及其中/英譯本;
- 3) SPTO對西班牙案引據(jù)案之非專利文獻(不必中譯);
- 4) 臺灣案與西班牙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對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