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係於1982年制定,並經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受國務院委託,承擔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之具體準備工作,2009年將「商標法(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2012年10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商標法修正案(草案)。2013年8月30日第12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並定於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按中國至2012年底商標累計申請量為1136萬件,註冊量為765.6萬件,有效註冊商標為640萬件,位居世界第一。
本次商標法修正案主要內容為:
- 增加商標申請人方便性:
- 追加「聲音商標」得申請註冊。
- 增加「一案多類」申請方式。
- 承認「電子申請」方式。
- 增加商標局與申請人審查溝通程序。
- 增加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之法定期限。
- 重新構建商標異議程序─以先權利為由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由「任何人」修改為「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者將直接準予商標註冊。
-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規定只有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又明確規定「馳名商標」之字樣不能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
- 規定如將他人未註冊之馳名商標或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致誤導公眾者,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 明確禁止搶註因為業務往來等關係而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之商標。
- 規定商標註冊人不能證明前三年實際使用者,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應保守委託人之商業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搶註情形之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得註冊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以外的商標。
- 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 明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者,屬於商標人侵權行為。
- 提高商標侵權行為罰款數額、增加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 對五年內有二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有嚴重情節者,從重處罰。
-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者,可判定懲罰性賠償。
- 人民法院可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之帳簿資料。
- 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定之法定賠償額上限50萬人民幣提高為300萬人民幣。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