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布自2013.1.1起配合商標之尼斯分類第10版實施,開放接受藥品、醫療用品、獸醫製劑等商品零售?批發服務之商標申請案。其大要如下:
- 開放受理之服務項目限於:
- ①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②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③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④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⑤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⑥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
- ⑦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上述均屬3509類似群服務項目。
- 申請人所指定之服務範圍必須與提供之營業執照核準經營範圍一致。
- 其他「零售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提供藥品的零售或批發資訊」等並不開放,亦即服務名稱必須遵照上述開放名稱。
- 上述開放之零售或批發指將藥品、醫療用品、獸醫製劑等集中及歸類(不含運輸)以供顧客觀覽及購買,包含實體商店或網際網路之銷售平臺。
- 在上述七個開放受理的服務項目中:
- 原則上①與②、③、④、⑤、⑥、⑦類似;
- 原則上②、③、④、⑤四項間互相類似;
- 原則上②、③、④、⑤與⑥、⑦間不類似;
- 原則上⑥和⑦類似。
- 又在中國大陸商標實務中值得注意的是:
- 服務與所銷售商品原則上不類似;
- 服務與 ”替他人推銷” 等其他第35類服務原則上不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