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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修正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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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制度近年來有重大改革,第一波修正已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包括更改主管機關名稱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或簡稱EUIPO,更名前為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並自動變更原有效及申請中之共同體商標(CTM)為歐盟商標(EUTM),以及調整和降低商標規費(註冊申請規費如電子提出為€850、紙本提出€1000,如指定第二個類別則加收€50,第三個類別以上則每類加收€150,延展規費比照註冊申請之相同費用,而異議和撤銷之申請規費也有調降)等等。歐盟商標第二波修正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主要內容包括:

  • 刪除「圖文表示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之申請要件,並在可註冊商標的例示中加入聲音和顏色,使得申請人可利用現有一般技術來清楚、客觀地呈現其所請求保護之商標,此放寬規定尤其有利於非傳統商標之申請。
  • 增訂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可作為請求商標保護之類型,主要用於經證明或認證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但對地理原產地之標章排除在外),並可由商標權利人同意而提供他人使用(非由商標權利人自己使用)。
  • 優先權必須在提出商標註冊同時主張(修改前為可於申請後二個月內主張優先權),並於申請後三個月內補送證明文件。
  • 增訂以從屬請求主張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其可在最初申請商標時或日後審查官質疑識別性要件時提出,且僅在先天識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被質疑時生效。
  • 精簡申請程序,所有申請只能統一向EUIPO提出,取消以往可選擇直接向OHIM或透過各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來提出歐盟商標註冊申請之雙軌途徑。
  • 簡化翻譯規定,例如提出證據可為歐盟任何官方語言,或對優先權等證明文件如要求再提出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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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修正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