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103年1月1日起加入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制度〉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為促進我國綠能產業發展,智慧財產局已於本月中旬宣布將綠能技術納入申請加速審查方案(事由4),並自103年1月1日起受理申請。
按臺灣之綠能相關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截至2013年3月已有7264件,以申請人國籍分類,本國申請人占58%,外國申請人當中以日本人20%和美國9%為主;就產業別分類,則以LED照明、太陽能及燃料電池居多。
智慧財產局對於綠能技術之定義或範疇並無特別界定或限制,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即可:
申請人以綠能技術申請加速審查所需之文件和規費如下:
智慧財產局對於目前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期間平均為29個月,惟如申請人提出上述AEP申請,預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將縮短為約9個月。
〈臺灣自103年1月1日起加入綠能技術專利加速審查制度〉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與日本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要點〉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按申請人除了於專利申請時必須同時聲明優先權主張,也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智慧財產局和大部分國外專利局所核發之優先權正明文件係以紙本為主,然而美日歐等國在數年前已開始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交換,因此我國為配合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專利新法而修正公佈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其中已增訂第三項對於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規定。
對於上述優先權文件之電子交換,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已於今年11月5日簽署優先權文件交換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達成協議依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主張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所必備之優先權文件進行電子交換作業(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以取代製作紙本文件之時間與成本,減輕雙方申請人在對方國內申請專利程序作業,也藉由雙方審查人員透過線上取得和查閱他國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而加速審查作業,提升行政效率。經濟部遂於11月18日公佈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102年12月2日生效,而智慧財產局也於網站上張貼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Q&A。茲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臺灣與日本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要點〉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與西班牙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自2013年10月1日起試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根據PPH MOTTAINAI計劃,只要臺灣或西班牙之任一國之專利局已有審查結果(核準),專利申請人即可據以向另一國提出PPH申請,而使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
此次簽署之PPH MOTTAINAI其要件較通常之PPH計劃為寬:1) 如臺灣申請案為西班牙案之優先權基礎案而西班牙案較早核準,仍可向臺灣申請PPH;2) 如臺灣及西班牙案均具有相同之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如西班牙案已先審查核準,在臺灣亦可提出PPH申請。
又在臺灣根據上述申請前述PPH案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須注意者,申請PPH MOTTAINAI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臺灣與西班牙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自2013年10月1日起試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同時申請之策略簡介〉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由於新型專利申請案採形式審查,一般約在申請後6個月即能取得專利權;相對來說,發明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之時間,大致上都在申請日3到5年以後。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取得不但早於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且在2013年6月11日的修正中,更採用權利接續制,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發明專利專利權取得之日)新型專利權始予消滅,使得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專利權能彼此銜接。申請人如能適當的安排,將有助於整體專利權之佈局。以下,進一步分析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同時申請之策略。
〈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同時申請之策略簡介〉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修正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按中國至2012年底商標累計申請量為1136萬件,註冊量為765.6萬件,有效註冊商標為640萬件,位居世界第一。
本次商標法修正案主要內容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
〈中國修正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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