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韓國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在專利制度當中之優先權主張為重要項目,專利申請如有主張基礎案(第一次申請案)之優先權,專利審查時對於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判斷基準日,可回溯到基礎案之申請日,並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日至專利申請日之間,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實施等而被核駁。申請人除了於專利申請提出時必須聲明優先權主張,也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證明文件。然而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現今世界保護智慧財產重要之國家皆已陸續改採優先權電子交換方式以取代紙本文件。
我國於2013年修正實施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除了紙本證明文件外,也增訂與智慧財產局有簽訂協議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或WTO會員如為電子交換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可視為申請人已提出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同年我國與日本達成協議依據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主張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所必備之優先權文件進行電子交換作業(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而於11月18日公佈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該年12月2日生效。
為了推動我國專利制度的國際化,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告我國已於今年6月15日與韓國簽署「有關工業財產資料交換及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備忘錄,雙方並訂定於2016年1月1日開始進行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亦即,申請人以韓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韓國基礎案)向臺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以臺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臺灣基礎案)向韓國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者,可在申請書上聲明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填寫相關之優先權(基礎案)申請資料,無須再提出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應注意的是,上述臺韓之PDX作業基本上和臺日PDX作業相同,其中除了只適用於雙方國內發明和新型專利申請案,亦即設計和商標皆未納入交換範圍內,也不涵蓋向韓國提出之PCT國際申請案。其他要點可參閱本所2013年11月25日之「臺灣與日本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要點」,或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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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研合作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可申請加速審查〉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我國現行專利制度最早於2009年試辦「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簡稱「AEP」)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如其對應外國申請案經實體審查而審定核準者,申請人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加速審查該本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事由1),此方案隨後於2010年放寬涵蓋該對應外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及檢索報告但未審定者(事由2)和適用於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事由3),並於2014年擴大範圍將綠能技術納入申請加速審查方案(事由4)。
智慧財產局日前舉行國內學界及業界技術專家研討現今通訊產業專利趨勢和分析國際專利訴訟狀況,以整合各界資源及制訂和提供相關專利資訊,協助國內廠商快速掌握競爭對手之專利技術現況,且更有效作全球專利布局。為此智慧財產局於本月初行文給國內各大學和研究單位等業界並同時公告於網站,鼓勵學界及產業界合作且多利用「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事由3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方式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說明由學術界、研究單位等與產業界合作產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不論其申請人係個人、學校、研究單位或企業,或其經費來自政府或私人,只要有合作事實皆屬於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或交易行為態樣。
依現行「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事由3規定所需文件和規費如下:
新臺幣4000元整(申請人以事由3或4提出之加速審查申請,因未如同事由1或2需附外國審定或檢索結果,故審查行政成本較高而需收取規費。)
另宜注意,申請加速審查必須為已公開和申請實體審查並收到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者,其中如仍未公開 (現行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為申請日或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公開),則可同時申請提早公開,其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整。
如申請人提出之文件齊備並符合加速審查規定,智慧財產局在9個月內即可發出審查結果,如發明專利申請案未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則依技術領域平均首次通知期間需約15至28個月。
〈產學研合作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可申請加速審查〉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專利申請人簽章之實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依智慧財產局現行規定,申請人於提出專利之申請書,除了應填寫申請人姓名(指自然人)或名稱(指法人)、地址(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和簽章以外,如法人為公司、機關、學校或財團法人者,必須載明代表人姓名 (例如本國公司或財團法人之代表人,應為其等向經濟部或主管機關登記之負責人或董事,而如為政府機關,其代表人應為該機關首長,如為學校,其代表人為該校校長)。對於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之簽章,需注意事項如下。
此外,公司辦理專利申請如非由如上所載代表人而係由其他有權簽署文件者提出時,須提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或由其聲明表示其係屬執行職務,具有代表法人為該簽章行為之權限。所謂有權簽章之人,例如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而有權聲明之人包括簽章本人、申請人之代表人或申請人之代理人。
〈臺灣專利申請人簽章之實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商標專利費用調整〉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政府為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並激發市場活力,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已於今年九月底發出通知降低部分行政事務等相關費用,其中包括:
商標(工商部門商標局)
自今年10月15日起商標註冊申請費,由現行人民幣800元調降至600元,此指同一類十個商品以內,如超過則每個商品加收60元。
軟件著作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自今年10月15日起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費,由現行每件人民幣250元調降至200元,其證書工本費則由現行人民幣50元調降至20元。
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部門和林業部門)
依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權之費用為第一至六年每年人民幣1000元及以後每年1500元,自今年10月15日起前者第一至六年每年人民幣1000元仍不變,但後者之每年1500元將調降至每年1200元。
專利年費(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現行《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為2006年11月13日起實施,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對於繳納專利相關費用包括申請費、審查費、年費等如有困難,可提交減緩申請書並依要求提供證明文件,其中專利年費減繳時限,依現行規定為授予專利權後的前三年(指取得專利授權之當年起連續三個年度,例如,某件已準予減緩費用之專利在第4年授權,則其年費減緩年度為第4至6年),惟2016年1月1日起將延長為授予專利權後的前六年,亦即申請人如於授予專利權前已申請準予費用減緩者,由現行規定之現行授權當年起連續三年改為六年,可按已批準之減緩比例繳納年費。至於申請減緩之資格和年費減緩金額,請參見下表。
第1至3年 | 第4至6年 | 第7至9年 | 第10至12年 | 第13至15年 | 第16至20年 | |
---|---|---|---|---|---|---|
全額 | 900 | 1200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減70% | 270 | 360 | 600 | 1200 | 1800 | 2400 |
減85% | 135 | 180 | 300 | 600 | 900 | 1200 |
第1至3年 | 第4至6年 | 第7至9年 | 第10至12年 | 第13至15年 | 第16至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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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 900 | 1200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減70% | 270 | 360 | 600 | 1200 | 1800 | 2400 |
減85% | 135 | 180 | 300 | 600 | 900 | 1200 |
上述「減70%」指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兩個或以上之個人,或個人和單位共同申請者,或單位申請者,而「減85%」指一位個人申請者,對於兩個或以上之單位共同申請者,則不符合減緩費用之規定。
〈中國商標專利費用調整〉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海牙協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隨著科技發達,產品日新月異,廠商往往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意願,對於產品包裝或外觀,無不絞盡腦汁作不同外觀設計,對於消費者要如何在玲瑯滿目令人眼花撩亂之產品當中選購,並在公平競爭下確保廠商研發產品所花費之時間和成本也得到保護,因而世界大部份國家皆有智慧財產權之工業設計註冊保護機制,以鼓勵產品創新並促進經濟發展。按工業設計之保護概念源自於歐洲,一般指物品之外觀,故某些國家直接稱為外觀設計,我國原稱「新式樣」但政府為因應世界趨勢而於102 年專利大幅度修法時改為「設計」,並開放圖像、成組和部份設計。
由於智慧財產權通常採行屬地主義,只在申請之國家或地區有保護效力,惟為簡化申請人在不同國家申請之繁雜程序和減低費用,早在1925年由巴黎公約國家在荷蘭第三大城海牙締結簽訂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提供工業設計的跨國保護,並經數次修訂(其中之International Deposit 改為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而目前使用之法案為海牙法案( Hague Act, 1960) 和日內瓦法案(Geneva Act, 1999),並置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架構下。海牙協定之基本原理為申請人只要提出一件國際設計註冊申請案且指定締約國,即可得到多國之設計註冊保護效力,因此海牙協定遂為工業設計重要的國際註冊制度。其重要規定如下。
海牙協定目前已有64締約國或地區,歐美地區幾乎大部份國家已加入為締約國,而日本和美國已於2015/5/13加入,亞洲地區除了日本還包含新加坡早在2005年加入,韓國也於2014/7/1加入,中國大陸則已修法當中在不久將來也會加入海牙協定,因此世界重要國家為因應全球化之產品佈局,工業設計之跨國保護越來越重要,我國勢必也需檢討現行專利制度對於設計專利需符合單一性要求之限定,研擬一案指定多樣物品或多設計併案申請等之可能性方式,以配合國際潮流之需求。
〈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海牙協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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