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施商標申請加速審查制度〉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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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惟該二法案因業界反對且因2024年1月之臺灣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故,在會期中未被審理而依法變成廢案。2023年3月臺灣智慧財產局長原洪局長退休,改由專利審查官出身之廖局長出任。該局長為臺灣智慧財產局長中第一個具理工背景,熟習專利業務之長官。廖局長上任後鑑於智慧財產局(TIPO)專利審查官僅有數百名,商標審查官約100名,如改成覆審制(審判部)每件再審查、舉發案及商標之評定及廢止案均由三名審判官擔任,審判官人員不足實務上不可行,且如此可能造成新申請之專利商標案件審查期間被延長而造成對申請人不利,因此暫時不再推動原專利商標案之修正措施。
年度 | 再審查申請件數 | 再審查第1次OA (月) | 再審查審結期間 (月) |
---|---|---|---|
2019 | 5076 | 10.6 | 13.4 |
2020 | 6283 | 10.5 | 13.4 |
2021 | 6496 | 10.3 | 13 |
2022 | 6426 | 11.4 | 13.7 |
2023 | 5538 | 10.1 | 13.1 |
〈臺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提供AI檢索圖形商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網路的快速發展,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簡稱AI)技術已逐漸被應用於包括智慧產財權等領域。由於審查委員在審理專利或商標申請案時常要作前案檢索,而AI可快速分析大量數據,節省人工處理時間,近年來世界智慧產權組織(WIPO)、歐盟智慧局(EUIPO)、新加坡智慧局(IPOS)等官方機構已陸續建置AI商標檢索系統。為了與國際接軌,臺灣智慧財產局在三年前開始研發將AI應用於商標檢索,今年3月25日推出AI「以圖找圖」的商標檢索功能,為臺灣自主開發AI檢索技術的重要里程碑。此套用於檢索圖形商標的AI新功能,智慧局經測試、內部審查人員試用及評估之後,證實其對於相同、高度近似的前案商標,達到極高檢出率。
所謂「以圖找圖」,顧名思義,使用者(商標申請人或任何人)僅需上傳商標圖檔,不必輸入任何參數或檢索要件,就可利用AI快速過濾取得從第1類至45類的近似商標檢索結果,藉此評估是否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人在送件時也可附上該檢索結果,供審查參考,以縮短審查時間。智慧局的AI商標檢索可從現行商標檢索系統進入,或直接點選如下連結 :
https://cloud.tipo.gov.tw/S282/S282WV1
商標圖檔規格必須是PNG、JPG、BMP、JPEG,檔案大小限制於5MB,而商標圖片建議裁切為正方形尺寸242px *242px以上。AI檢索結果會根據圖形近似程度排列,並提供最多1000個前案商標。由於新功能目前仍在beta版本的測試階段,屬於圖形輔助檢索工具,在正式版上線前,仍應以檢索系統現有的「圖形近似檢索」,設定圖形路徑、商品或服務名稱(或類似組群)之檢索結果為準。智慧局將新功能對外開放供大家使用,一方面也希望使用者能回饋意見,以優化系統及增進其效益。
綜上所述,商標使用AI以圖找圖的檢索功能,可提升商標註冊的效率和便利性。按商標檢索對於新申請商標註冊案件極為重要,但商標檢索結果有時並非一般申請人能解讀。況且,新申請案的商標除了不能與他人商標近似混淆,也必須符合識別性等規定。況且商標或商品近似之基準牽涉到許多主觀之認定及智慧局之實務。因此申請人仍需要專業代理人協助判斷其所申請的商標是否符合註冊的要件。請案為採先申請主義,而不要求必須先有使用事實,相較之下,提出加速審查的商標申請案的條件則顯得嚴苛。
〈臺灣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提供AI檢索圖形商標〉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商標加速審查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首先,商標加速審查適用於一般商標的註冊申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除外)。 申請人如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得檢附申請書敘明事實、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提供中文翻譯),同時繳納加速審查規費,以商品/服務之類別數來計費,每類NT$6000。 應注意,一般商標之新申請案仍需繳納註冊申請費每類NT$3000 (限定20項商品)。 其次,加速審查的申請時點必須在商標提出註冊申請後尚未接獲智慧局第一次審查通知前。
加速審查之要件,主要依據商標使用情形作判斷,且商標圖樣必須與所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也必須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智慧局將加速審查的申請類型分成如下二者,申請人在申請書可擇一勾選及附上事證,並敘明事實及理由。
類型一 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商標,或全部已「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實際使用」係指在臺灣的商標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等等。「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指接近商標預定行銷於市場之使用情形,其得提出標示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樣本、廣告單據、宣傳印刷品訂單、廣告合約、商業計劃書等資料為證明。
類型二 部分商品或服務有「實際使用」商標,或「就使用進行相當程度之準備」,並在商業上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以下為智慧局列舉主張在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商標申請案符合加速審查要件並文件齊備者,智慧局原則上將於2個月內作出審查結果。依智慧局2023年統計,商標申請案的平均首次通知審查意見為6.2個月,而審結期間為7.5個月。因此提出加速審查的商標申請案,將縮短四至五個月的審查時間。然而就商標使用而言,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為採先申請主義,而不要求必須先有使用事實,相較之下,提出加速審查的商標申請案的條件則顯得嚴苛。
〈臺灣商標加速審查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修正要點 | 說明 | |
---|---|---|
1 |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 | 明定代理商標必須為依法得執行商標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例如律師)或具備商標專業能力並經登錄者的商標代理人。 |
2 | 商標加速審查機制 | 申請要件為申請人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 (例如遭侵權涉訟而需確認權利、商品有參展或準備上市等等),但不適用於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依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該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可分為兩種情形: 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且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
3 | 商標申請人適格主體 | 明定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例如律師、會計師或建築師事務所)、行政機構關、依法設立登記之非法人團體(例如寺廟、協會、農業產銷班)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業務者。 |
4 | 商標圖樣的功能性部分 | 如商標包含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呈現,或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
5 |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 | 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
6 | 商標善意先使用之範圍限制 | 將善意先使用之限制從原使用之商品/服務為限改為原使用之範圍為限。 |
7 | 商標權耗盡原則之例外情形 | 對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者,不得主張商標權之權利耗盡。 |
8 | 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簡化程序 | 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電子化平臺提供的照片檔案進行判斷有無侵權。 |
9 | 加強對於著名法人、商號或團體名稱之保護 | 對著名名稱之保護,除了相同外,擴大及於近似。即,明定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除非經其同意)。 |
〈臺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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