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1986/12/24修正公佈至2003/2/6修正公布之變遷。
我國專利保護期間之變遷
修正公佈日期 | 1986/12/24 | 1994/1/21 | 1997/5/7 | 2001/10/24 | 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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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日期 | 1986/12/26 | 1994/1/23 | 2002/1/1 (配合加入 WTO) | 2001/10/26 | 2004/7/1 |
發(fā)明 | 自公告日起算 15年,但自申請日起不得逾 18年。 | 自申請日起算 20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20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20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20年屆滿 |
新型 | 自公告日起算 10年,但自申請日起不得逾 12年。 | 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10年屆滿 |
新式樣 | 自公告日起算 5年,但自申請日起不得逾 6年。 | 自申請日起算 10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 | 自申請日起算 12年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