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之商標制度係採先申請主義,商標須經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正常情況下,從申請到完成註冊約需12~24個月;獲證後有效期為10年(自註冊日起算),每10年可辦理延展(大陸稱為「續展」)。
新申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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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商標圖樣5份(5 cm x 5 cm ~ 10 cm x 10 cm),如指定色彩時,彩色圖樣5份,黑白圖樣1份) 2. 委任書(不必公證,不可後補) 3. 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所需資訊 | 1. 申請人名稱, 地址, 及代表人 2. 優先權國家, 日期及號數 3. 國際分類 4. 商品/服務 5. 如以外文商標申請時須記載該商標之意義 |
商標種類 | 1. 商標(包含服務商標) 2. 集體商標 3. 證明標章 4. 三維商標(立體商標) |
不得註冊之商標 | 1. 聲音商標 2. 單一顏色商標 3. 氣味商標 |
類別 | 尼斯國際分類第9版 |
一案多類申請 | 不可接受 |
審查時間 | 約36個月 |
分割制度 | 無 |
早期審查制度 | 無 |
註冊費 | 無 |
異議制度 | 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之期限 | 註冊之日起五年內為之 |
不使用撤銷之基準 | 連續三年未使用 |
商標權期間 | 10 年 |
權利不要求 | 有 (針對商標、註冊商標、商號等附記部分) |
使用許可/移轉登記 | 有(移轉須由轉讓人及受讓人共同提起,轉讓人對其在同一或類似商品註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應一併轉讓) |
商標延展 | |
申請期間 | 商標權屆滿前6個月內(寬限期6個月) |
所需文件 | 委任書 |
一般注意事項 | 1. 指定商品如超過10項時,必需逐項繳交規費 2. 如以簡體字申請而以繁體字使用時,不視為商標之使用 3. 對商標異議之決定不服,或對商標駁回不服,可在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4. 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之裁定不服,可在30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