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分為兩種,即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普通商標是指由一個人或公司擁有的商標,而集體商標是指由一個團體或組織擁有的商標,用於標誌該團體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
現行法 | 2003年4月4日實施「新商標條例」 |
商標種類 | 1.商標(含服務商標) 2.集體商標 3.證明商標 4.防禦商標 |
可註冊之非傳統商標 | 1.聲音商標 2.立體商標 3.顏色商標 4.氣味商標 |
分類 | 尼斯國際分類第9類 |
一案多分類申請 | 可接受 |
註冊後異議制度 | 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
不使用撤銷 | 連續三年未使用 |
商標權期間 | 10年 |
同意書制度 | 有 |
授權/再授權/移轉登記 | 有 |
商標標示之義務 | 未規定 |
新申請案所須文件 | 商標圖樣1份(不必委任書) |
新申請案所須資訊 | 1.申請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 2.優先權國家、日期及號數 3.國際分類 4.商品/服務項目 |
審查時間 | 約8-10個月 |
註冊費 | 無 |
延展提出期間 | 商標權屆滿前6個月內(寬限期6個月) |
延展申請所須文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