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制度
- 新申請案
【專利種類】
- 發明專利(特許)
- 新型專利(實用新案)
- 設計專利(意匠)
【所需資料】
- 申請人之名稱、國籍及地址
- 發明人的姓名和地址或居住地
- 優先權國家、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所需文件】
- 說明書(包含名稱)、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發明專利 – 可於最早優先權申請日起 16 個月內補送,但不得延期
新型專利 – 可於最早優先權申請日起 16 個月內補送,但不得延期
設計專利 – 可於日本申請日起 3 個月內補送,但不得延期
- 審查
【審查制度】
發明專利 – 實體審查請求 (於專利申請當日同時提出申請,或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
新型專利 – 形式審查
設計專利 – 自動審查
【審查期間】
發明專利 – 審查申請日起算約 1 年內會收到初步的審查結果(拒絕理由通知書或核準專利)
新型專利 – 若無形式上之不足,申請日起 6 個月內(更早為 2 – 3 個月)即可註冊
設計專利 – 申請日起約 1 年內會收到最初的審查結果(拒絕理由通知書或核準註冊)
【公告期間】
無(發明專利在申請十八個月後公開)
【異 議】
專利公報發行後六個月內為之
【舉 發】
設定註冊日起始得提出
【專利之標示】
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該物或該方法已取得專利
- 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期間】
發明專利 – 自設定註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屆滿
新型專利 – 自設定註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屆滿
設計專利 – 自設定註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25 年屆滿
【年費繳納】
發明專利 – 審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繳納第一至第三年年費
新型專利 – 申請時須同時繳納第一年至第三年年費
設計專利 – 審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繳納第一年年費
日本專利相關法規
專利法(僅有英文版本)
昭和34年4月13日法律第121號。最終改正平成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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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法(僅有英文版本)
昭和34年4月13日法律第125號。最新由2021年04月1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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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法(僅有英文版本)
昭和34年4月13日法律第123號。最終更新:平成27年法律第55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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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法(僅有英文版本)
平成12年4月26日法律第49號。最終改正平成19年6月20日法律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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