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實務-商標審查意見書(OA)應對方式
- 臺灣在2021年全年有95917件商標申請案,因臺灣準許一案多類申請,如以申請案之類別計算,則有123217類之多。其中臺灣本地申請有73374件,其餘為中國大陸4929件,美國4032件,而日本則有3437件。
- 在臺灣申請商標第1次發行審查意見書(OA)之期間約為4.9個月,而平均審查期間約6.2個月。一般而言,商標申請核準案高達90.57%。
- 臺灣雖採行尼斯國際分類,商品區分第1-34類為商品,第35-45類為服務,在類別下面有「組群」以4位數字表示,其更下面有「小類組」以6位數字表示。在臺灣申請商標之指定商品或服務,一般而言,被要求商品名稱必須明確,不得太廣泛而有跨類或含義不明之情形。
- 在臺灣申請商標時可能被發送OA(審查意見)的理由大略如下:
形式理由 | 1.商品名稱不適當(太廣泛,不明確) | 約60% |
2.商品分類不適當 | 約15% | |
3.商標名稱不適當 | 約15% | |
4.其他 | ||
實質理由 | 1.商標與先註冊商標商標/商品相同近似有混同誤認之虞 | 約60% |
2.商標欠缺識別性 | 約15% | |
3.商標全部或部分不具識別性必須聲明不專用 | 約15% | |
4.商標有使人對產地產生誤認誤信之虞 | 約5% | |
5.其他 |
- 臺灣商標申請案OA克服之對應方式:
理由 | 對應 | 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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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混同誤認之虞 | 1.刪除與先註冊商標相同類似之商品/服務 | 100% |
2.對先註冊商標以不使用提出廢止 | 80% | |
3.對先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 | 70% | |
4.取得先註冊人之共存同意書 | ||
5.以與先註冊商標差異及商品不同等理由申復 | 50% | |
6.對先註冊商標交涉買受或轉讓 | 50% | |
7.分割申請 | ||
欠缺識別性別性 | 8.提出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註冊及/或在臺灣/其他國家已使用證據主張申請商標具有第二層意義 |
- 一般而言主張商標與先註冊商標不同或商標欠缺識別性時如提出外國註冊證明或在臺灣為主之使用證據,其證據越充足,被商標審查官接受之可能性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