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智慧財產局前身中央標準局於2007年11月22日公告「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作為審查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基準。為因應時代變化及潮流,經濟部於2008年12月31日公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取代「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並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此一審查基準在實務上比舊審查要點較為嚴格。以下對此—基準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Ⅰ、商標識別性之意義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隔。
商標識別性分為:
- 先天識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
先天識別性依其強弱可分為:- 1) 獨創性標識(coined mark)—非沿用既有詞彙或事物不具有特定既有含義
- 2) 任意性標識(arbitrary mark)—由既有詞彙或事物所成但與指定商品/服務或其品質、功用、特性無關
- 3) 暗示性標識(suggestive mark)—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服務品質、功用或成分性質等特性
- 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或稱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原不具識別性之標識但經市場上使用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識。
- 不具先天識別性之標識
- 1) 描述性標識(descriptive mark)—對商品/服務之品質、功用或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之描述的標識。
[註] 暗示性標識與描述性標識,前者具先天識別性,後者則否,因此後者必須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始準註冊。而二者之判斷在於如—商標無須證明取得後天性,即直接準予註冊,是否對競爭同業不公平。而其判斷則可參酌下列因素:- A) 消費者需要運用想像力的程度
- B) 辭典定義
- C) 報紙、雜誌或網路的使用
- D) 競爭者可能需要使用的程度
- —越是商品或服務直接明顯的說明用語,競爭同業需要使用的可能性越大,即屬描述性標識。如描述是間接不明顯時,同業競爭者需要使用的可能性較小,即屬於暗示性商標
- 2) 通用標章或名稱(generic mark or name)—業者對特定商品/服務所共同使用之標誌,其亦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
- 3) 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
如下述之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裝飾圖案;姓氏;稱謂與姓氏結合;公司名稱;網域名稱;習見的宗教神祇、用語與標誌;標語;習見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與成語;等如缺乏指示來源功能則屬不具識別性之標識。
- 1) 描述性標識(descriptive mark)—對商品/服務之品質、功用或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之描述的標識。
Ⅱ、商標識別性之判斷因素
應就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 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的關係
例如「蘋果」用在衣服、電腦具有識別性;如用在果蔬即使尚無競爭同業使用,亦不具識別性 - 競爭同業使用情形
描述程度越高,競爭同業需要使用的可能性越高,即使尚無競爭同業使用,並不表示即非說明文字。 - 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
商標有無識別性應以我國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