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2008年12月27日通過第三次修正,並訂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 有關發明專利申請:
- 將專利要件中「公知」、「公用」部分之「國內新穎性」規定修正為「國際新穎性」。按修正前在中國境外的公開使用及公然知悉並不會阻卻新穎性,惟在修正後,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的公開使用及公然知悉皆可構成阻卻新穎性之事由。
- 在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規定中,取消對於同一申請人之例外規定。修正後即使後公開之先申請案的申請人與後案相同,仍可在審查後案時將該先申請案擬制為阻卻新穎性之引證案。
- 承認同一申請人對同一技術於同一日申請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
- 承認對遺傳資源之保護,但提高與遺傳資源有關之專利的揭露標準,且不得違反其他法規。
- 有關發明專利侵權:
- 明定共有專利權之行使原則,但得依共有人之約定而改變。
- 將原由司法解釋所定之「訴前證據保全措施」,以法律明定。
- 在專利侵權判斷中,明文承認「實施先前技術」之抗辯。
- 明定下列行為不侵害專利權:平行輸入、供行政目的之資訊,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及專為製造而進口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
- 將原由司法解釋所定人民幣5000 元至 50 萬元之賠償金額,在專利法中明定法院得酌定人民幣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之賠償。
- 有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 在外觀設計專利之標的中,排除平面印刷品之圖案、色彩及其結合。
- 在外觀設計專利要件中加入「創造性」及「擬制新穎性」。
- 承認得於一案中提出二個以上「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
- 將原可省略之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修正為不得省略。
- 有關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 明定外觀設計專利之檢索及評價報告制度。
- 明定「為售賣之要約」亦為外觀設計專利之侵權行為。
- 有關行政管制措施:
- 修正前由中國人在中國境內完成之發明,在向外國申請專利前必須先向中國申請。本次修正取消此規定。但向國外申請前仍應事先報請中國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
- 對因專利權人懈怠而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之專利,明定得於緊急狀態下強制實施,但僅限供應國內市場。其中,有關半導體之技術則限於公共目的之非商業使用。
- 擴大規定行政機關查處仿冒專利時可為之行政措施。
- 修正前原規定外國申請人必須透過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專利,此次修正取消此規定。